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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叶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叶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被执行人叶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006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政(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62×××00的存款人民币29659039.9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