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刑更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143号罪犯王超,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向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11日交付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执行。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有效奖分112分,其中当年获有效奖分41分。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单项奖有效分审批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超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