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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傅国胜与贺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国胜,贺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807号原告:傅国胜,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贺杨,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国胜诉被告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国胜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贺杨在鞍山银行的工资6万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傅国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贺杨在金融系统的工资6万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