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炜与夜蒲酒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炜,夜蒲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159号申请人:李炜被申请人:夜蒲酒吧,地址:陇南市武都区长江大道江岸名都**层。负责人:王强。李炜与夜蒲酒吧合同纠纷一案,李炜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02民督11号支付令:被申请人夜蒲酒吧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欠款49320元。本案受理费340元,由被申请人夜蒲酒吧负担。本案执行费640元,由被申请人夜蒲酒吧负担。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表示愿意将支付令确定的义务履行,但本案受理费其不愿意承担,申请人表示愿意放弃340元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将其他款项履行完毕,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甘1202民督11号支付令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宏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