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西明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1,朱XX,王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36号申请执行人王X1,男,1938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朱XX,女,1934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X2,男,1964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X1、朱XX与被执行人王X2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X1、朱XX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936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王X2应给付的赡养费一万七千零三元四角一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X2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1、朱XX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X2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493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X1、朱XX发现被执行人王X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王X2所应给付的赡养费一万七千零三元四角一分,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亭亭-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