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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西明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1,朱XX,王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36号申请执行人王X1,男,1938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朱XX,女,1934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X2,男,1964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X1、朱XX与被执行人王X2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X1、朱XX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936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王X2应给付的赡养费一万七千零三元四角一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X2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1、朱XX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X2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493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X1、朱XX发现被执行人王X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王X2所应给付的赡养费一万七千零三元四角一分,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亭亭-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