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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615号李有伟,男,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西区**号楼***号.董利敏,女,汉族,住所地湖滨区开发区燕宝花园**号楼*单元**号.尤建中,男,汉族,住所地湖滨区开发区燕宝花园**号楼*单元**号.李有伟申请董利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利敏、尤建中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不能执结,李有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