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412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祖祥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王中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昂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