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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桂兰与被执行人冯莉、张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桂兰,冯莉,张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施桂兰,女,汉族,1954年2月2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街**号*号楼**号。被执行人冯莉,女,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中段北侧湖畔御龙居高层商住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张德成,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冯莉丈夫。申请执行人施桂兰申请执行冯莉、张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莉、张德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莉、张德成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