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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金信、曾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金信,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5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元,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信,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曾丽,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信、曾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1月29日向��执行人李金信、曾丽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被执行人李金信、曾丽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李金信、曾丽应当支付给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911元、违约金6477.75元,公告费1321元未受偿。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李金信、曾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杨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有关法律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李金信、曾丽应当支付给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911元、违约金6477.75元,公告费1321元未受偿。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良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