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家森与杜广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家森,杜广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3290号原告董家森,内蒙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杜广信,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家森诉被告杜广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家森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