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黄明财、卢忠俊与罗金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申1号原审原告黄明财、卢忠俊诉原审被告罗金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4日,原审原告黄明财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黄明财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经本院第九次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宏萍审判员 邢子健审判员 王亚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吉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