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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黄明财、卢忠俊与罗金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申1号原审原告黄明财、卢忠俊诉原审被告罗金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4日,原审原告黄明财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黄明财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经本院第九次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宏萍审判员  邢子健审判员  王亚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吉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