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国旗诉王国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旗,王国良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王国旗,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生,农民,住泽州县金村镇。委托代理人侯晋鹏,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生,住泽州县金村镇。系王国旗女婿。被告王国良,男,汉族,64岁,农民,住泽州县金村镇。原告王国旗诉被告王国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国旗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旗撤回对王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50元。审判长 张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来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