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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国旗诉王国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旗,王国良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王国旗,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生,农民,住泽州县金村镇。委托代理人侯晋鹏,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生,住泽州县金村镇。系王国旗女婿。被告王国良,男,汉族,64岁,农民,住泽州县金村镇。原告王国旗诉被告王国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国旗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旗撤回对王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50元。审判长  张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来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