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高慧与刘德才、陶长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慧,刘德才,陶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高慧,无业。被执行人:刘德才,个体户。被执行人:陶长梅,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慧与被执行人刘德才、陶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刘德才欠高慧借款100000元,于2017年6月8日前付清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12000元,具体还款方式为:2015年10月1日前还款1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2016年6月8日前还款30000元,余款62000元于2017年6月8日前还清;陶长梅就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