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0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湖支行与陆风、许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湖支行,陆风,许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0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湖支行,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负责人李元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陆风。被执行人许岚。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陆风、许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一、被告陆风、许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4年8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人民币14800元,以及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12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陆风、许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湖支行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896元;三、若被告陆风、许岚不能如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湖支行有权以被告陆风、许岚名下的位于苏州市通关坊19号304室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市区字第101387**号)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许岚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许岚名下有位于苏州市通关坊19号304室房产,该房产抵押本案申请执行人,但因被执行人陆风罹患癌症,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缓处置该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10579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园商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季铭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