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宝与被告董晨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宝,董晨浩,付建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831号原告:张建宝,男,193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俊英,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晨浩,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付建波,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宝与被告董晨浩、付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宝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宝撤回对被告董晨浩、付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文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