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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叶贝贝与高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贝贝,高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2民初3138号原告叶贝贝。委托代理人刘荣超,郯城超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高强。原告叶贝贝与被告高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闻振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贝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荣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贝贝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在上海打工时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4年在郯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一直在原告处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差异时常吵闹。被告不顾家庭生活且有赌博习惯,原告时常劝告,但被告始终不听,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在郯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随原告在郯城县马头镇大坊村生活,无子女。原告以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婚后不顾家庭、有赌博习惯且不听劝阻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前,经电话征询被告高强,其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马头镇马南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叶贝贝与被告高强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性格脾气、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被告高强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对原告叶贝贝要求与被告高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贝贝与被告高强离婚。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叶贝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煜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