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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硕,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984号原告王硕,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曾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硕诉被告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硕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硕负担。审判员  曲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