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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5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金立恒达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立恒达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潜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7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立恒达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277008),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华园小区物业办公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鲍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潜艳红,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北京金立恒达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潜艳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9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金立恒达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潜艳红给付22239.64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潜艳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潜艳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潜艳红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华园小区甲11号楼2单元501室(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兴私字第0463**号),本院已将上述房屋档案予以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潜艳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立恒达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2239.64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潜艳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9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立恒达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潜艳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