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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金安与刘学庆、李宝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安,刘学庆,李宝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706号原告:董金安被告:刘学庆、李宝美原告董金安诉被告刘学庆、李宝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学庆名下位于泰安市的房产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