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金安与刘学庆、李宝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安,刘学庆,李宝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706号原告:董金安被告:刘学庆、李宝美原告董金安诉被告刘学庆、李宝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学庆名下位于泰安市的房产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