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与郭彦秀、郭彦文、徐成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郭彦秀,郭彦文,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被执行人郭彦秀,地址环城乡城子村1组。被执行人郭彦文,地址环城乡城子村1组。被执行人徐成,地址闵家镇三合村3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与郭彦秀、郭彦文、徐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彦秀、郭彦文、徐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彦秀、郭彦文、徐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彦秀、郭彦文、徐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