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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关乐禾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乐禾,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742号原告关乐禾,女,1987年2月19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鲁曼丽,女,1960年9月20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四道街2号5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开明,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阴雨夫,男,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关乐禾诉被告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鲁曼丽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石开明、阴雨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被告未经原告允许进入本人房屋进行鉴定活动,被告于2015年9月7日作出原告房屋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其鉴定行为是彻底的侵权行为。原告作为南岗区交通街32-1号的产权人,从来没有授权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鉴定。依据《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被告的非法鉴定行为破坏了原告的合法财产,给原告的合法财产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二、该报告委托人违法。1、由《哈尔滨市铁路住宅2033栋关乐禾产权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可知,该报告的委托人为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该委托人不是原告房产的产权人,也不是原告房产的利害关系人。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并不满足以上三种关系,不具备委托主体资格。2、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报告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而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并不是市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委托主体资格。三、被告不具备结构安全性鉴定资质。1、该公司所出具的《哈尔滨市铁路住宅2033栋关乐禾产权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南岗区政府对原告房屋做出紧急避险的行政行为提供了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及结果。2、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是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被告并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没有任何委托关系,也没有鉴定费用往来关系,该公司所出具的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四、《哈尔滨市铁路住宅2033栋关乐禾产权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内容虚假,适用标准错误。1、报告不按标准规定使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中6.2规定必须连续两月以上观测才能对地基基础是否沉降进行评价。而该报告对地基基础的检查一笔带过,连监测数据都没有,其于2015年8月23日接受委托,于2015年9月7日作出鉴定报告,短短16天给出鉴定结论,明显造假。综上,被告明知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并不具备委托人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当事人允许私自闯入原告房屋,出具虚假的《哈尔滨市铁路住宅2033栋关乐禾产权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使当事人的房屋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未经原告允许闯入本人房屋的鉴定行为侵权,其于2015年9月7日做出的《哈尔滨市铁路住宅2033栋关乐禾产权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无效。赔偿原告因该侵权行为及虚假报告造成的房屋消失损失并重建原告房屋;二、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起诉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街32-1号的承租人,该房产已经买断但未办理产权证明。2015年8月23日,被告受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原告房屋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2015年9月7日,被告对争议房产作出了《哈尔滨市铁路住宅2033栋关乐禾产权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结论为该建筑现状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SU,应立即处理;建筑抗震性能不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建筑适修性评定为Dr级,适修性差,是否有保留价值,取决其重要性和使用功能要求,建议拆除。2015年9月29日,该争议房产被南岗区政府组织征收部门拆除。原告之女鲁曼丽以南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哈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认为被告侵权,故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受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进行鉴定,其与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形成委托关系,故其作出鉴定报告不是自己的单独行为,被告并不直接与原告产生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且被告的鉴定行为与政府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密不可分,是政府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乐禾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兰代理审判员  刘立颖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