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蒙皖162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龙江与尹建红、单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江,尹建红,单刘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蒙皖16**民初1792号原告:李龙江,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建红,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单刘颖,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12519700405042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江诉被告尹建红、单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龙江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