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裘樟全与金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樟全,金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裘樟全。被执行人:金建华。申请执行人裘樟全与被执行人金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裘樟全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建华支付给裘樟全货款12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现已支付4000元,尚余10000元未付。另查明,被执行人金建华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证券账户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先对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财江审判员 何红兵审判员 陈荣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