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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3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韦七斤与欧阳依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七斤,欧阳依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877号之一原告:韦七斤。委托代理人:朱洲、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依。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七斤诉被告欧阳依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阳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七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韦七斤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