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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沈牙富与王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牙富,王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21号申请执行人沈牙富,男,汉族,1960年4月10日出生,云南省玉溪市人。被申请执行人王锦贵,男,汉族,1953年4月2日出生,云南省安宁人。关于沈牙富与王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980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暂时不能变现,经查实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勇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