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丛光伟与时晓明、何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光伟,时晓明,何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840号原告丛光伟。委托代理人:姜超,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晓明。被告何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光伟诉被告时晓明、何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连江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振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