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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丛光伟与时晓明、何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光伟,时晓明,何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840号原告丛光伟。委托代理人:姜超,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晓明。被告何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光伟诉被告时晓明、何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连江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振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