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常艳与魏玉锋、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艳,魏玉锋,陈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448号原告常艳,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魏玉锋,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陈欢(又名陈欢欢),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常艳与被告魏玉峰、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该案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手续,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祝司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