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初广艳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广艳,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初广艳,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初广艳申请执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初广艳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初广艳未受偿金额为66939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5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