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拴群与李留群、张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留群,王拴群,张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留群,男。委托代理人张年伟,曾用名张捻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拴群,男。委托代理人王学忠,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红,女。委托代理人贾永平,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留群因与被上诉人王拴群、被上诉人张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留群及委托代理人张年伟,被上诉人王拴群及委托代理人王学忠,被上诉人张淑红的委托代理人贾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李留群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亚萍审 判 员 张攀峰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晓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