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李某某诉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247号原告杨某甲,男,194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女,194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刚,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河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丙,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丁,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李某某诉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亚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