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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凌,系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菊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俊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