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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宇与湖南美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胡亦彬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宇,湖南美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胡亦彬,颜孝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779号原告曹宇。担保人王燕辉。被告湖南美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隆国际广场2201号。法定代表人曹宇。被告胡亦彬。被告颜孝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宇与被告湖南美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胡亦彬、颜孝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美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胡亦彬、颜孝新的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担保人王燕辉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二路24号凤凰城三期7栋3403的房产一处、号牌号码为湘C×××××的小型轿车一台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王燕辉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二路24号凤凰城三期7栋3403的房产权属(长房权证星沙街道办事处字第×××××号);二、冻结担保人石燕辉名下号牌号码为湘C×××××的小型轿车的权属;三、冻结被告湖南美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胡亦彬、颜孝新的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艺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