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远均、罗才会与孙井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均,罗才会,孙井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21号申请执行人陈远均,男,生于1973年1月23日,汉族,住长宁县。申请执行人罗才会,女,生于1976年1月22日,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孙井昌,男,生于1974年3月2日,汉族,住珙县。本院在执行陈远均、罗才会申请执行孙井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564706.86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井昌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有保险赔偿款,已采取保全措施,但该款被执行人孙井昌新属尚未进行分割。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335号民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564706.8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强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