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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莫论泽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论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911号原告莫论泽(莫伦泽),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03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叶建平,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莫论泽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通知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缴纳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原告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坚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世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