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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大竹县清水镇平桥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大竹县清水镇平桥页岩砖厂,唐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竹县清水镇平桥页岩砖厂。被执行人唐玉平,男,64岁,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4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唐玉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偿款105003.94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查明执行人唐玉平与李显芳共有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路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玉平与李显芳共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路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唐玉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唐玉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唐玉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继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木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