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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三组诉被告周育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三组,周育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349号原告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三组,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号。负责人张小宝,男,汉族,系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三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德起,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育利,男,汉族,现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三组诉被告周育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张小宝、委托代理人张智、李德起,被告周育利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三组诉被告周育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三组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三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三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2272元,由原告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三组承担。审 判 长  罗小玲审 判 员  赵晓云人民陪审员  黄晟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若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