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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执177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业城。申请执行人王国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王国强货款625元,王国强同时退还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贝勒得拉”红酒3瓶、“巴雅”红酒2瓶、“菲卡”红酒1瓶,如王国强届时不能退还,则以分别以74.5元、61.8元及70.8元的单价折抵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的应退货款。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王国强货款18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18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17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