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委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余维元与被执行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维元,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委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余维元,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书。法定代表人殷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殷勇,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余维元与被执行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