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宫雪飞与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秋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雪飞,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秋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669号原告宫雪飞。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江西路86号。被告章秋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宫雪飞诉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章秋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雪飞撤回对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章秋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雪飞承担。审判员 王守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