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相秀荣与姚立书,韩冰,高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秀荣,姚立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638号申请人相秀荣。被执行人姚立书,韩冰,高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4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4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