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郝银鹰申请韩博、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银鹰,韩博,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1169号郝银鹰申请韩博、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郝银鹰,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韩博,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黄俊,女,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韩博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博、黄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博、黄俊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俊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瑞莹小区X号楼X号车库,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郝银鹰申请以拍卖保留价X元接受该标的物抵偿韩博、黄俊欠其的债务X元,剩余债务另行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俊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瑞莹小区X号楼X号车库按拍卖保留价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郝银鹰抵偿欠款X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郝银鹰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郝银鹰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明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韩 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