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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执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申请执行刘俊、梅桂容、廖述文、张放、毛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刘俊,梅桂容,廖述文,张放,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4执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胜利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4646-2。代表人:郭志,男,负责人。被执行人:刘俊,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梅桂容,女,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廖述文,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放,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毛萍,女,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俊、梅桂容、廖述文、张放、毛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和2015年9月1日(含当日)前所欠逾期利息、复利共计人民币61643.66元;借款38226.01元从2015年9月2日(含当日)至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按日利率0.6525‰计算);所欠利息1431.12元从2015年9月2日(含当日)至付清时止的复利(按日利率0.6525‰计算);公告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廖述文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房产,但该房产现在不便处置;本院还冻结了被执行人廖述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限额为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毛萍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限额为人民币70000.00元。除此之外,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