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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丽霞与麻朋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4民初124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麻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麻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因被告经常无故离家外出,不尽家庭义务,请求离婚,抚养孩子马某甲,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1000元。被告麻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因原告未达法定婚龄于2013年8月18日按习俗举行婚礼男到女家同居生活。2013年10月14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10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马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较好。2016年5月原、被告一起到兰州租房居住。2016年6月11日因原告经常回临洮,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打了原告一巴掌,原告当晚返回临洮,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2本,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原、被告相互一致的陈述、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原、被告婚姻经过、生育情况和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分居时间。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考虑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无原则性矛盾发生,如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仍能修复,原告请求离婚,但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马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