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16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旭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旭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013号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信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祥。被告李旭耀,男,汉族,1966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旭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文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琚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