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贾国曼、彭佳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贾国曼,彭佳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997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晶,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贾国曼。被告彭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国曼、彭佳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国曼、彭佳芳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贾国曼、彭佳芳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