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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路。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魏征街。赵某申请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辉于2016-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延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