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张福生、吕占双与宋振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生,吕占双,宋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生,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申请执行人吕占双,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宋振江,男,蒙古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突泉县人民法院(2016)内2224民初字第98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宋振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振江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突泉县人民法院(2016)内2224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丰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