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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与孔德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孔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736号之一申请人辉县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孔德芳,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辉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孔德芳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行审5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孔德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款10000元,及逾期每日按处罚额的3%加处的罚款,加处罚款以10000元为限,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孔德芳履行现金12000元。后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孔德芳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行审5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