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应顺与张本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顺,张本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104号申请人王应顺,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本圈,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5)叶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应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王应顺与张本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本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叶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辉审判员 银 玲审判员 赵中浩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