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勇鹏、郑泽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勇鹏,郑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欣、李琼标,均系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被执行人郑勇鹏,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被执行人郑泽彬,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勇鹏、郑泽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郑勇鹏应付还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5万元及该款利息。二、郑泽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执行确认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郑勇鹏、郑泽彬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勇鹏、郑泽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连带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85万元及利息(一般债务利息部分按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计算方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6713元、执行费30340元。至今,被执行人郑勇鹏、郑泽彬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四查”,被执行人郑勇鹏在房产管理局登记有位于揭阳市揭东区四层房屋共二间(****),房屋已被我院(2016)粤5203执第27号案查封;被执行人郑泽彬在工行揭阳分行有存款、在房产管理局登记有位于揭阳市东山XX新城XX幢XX单元XX号(登记字号:****),该房已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勇鹏、郑泽彬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前述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将对前述被执行人郑勇鹏、郑泽彬各自已被法院查控的财产提起参与分配申请,确认被执行人郑勇鹏、郑泽彬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郑勇鹏、郑泽彬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郑勇鹏、郑泽彬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升代理审判员 方洁群代理审判员 曾秋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沈斌 来自